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44號聲請人 林美莉 (即 林水冬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美娟 兼送達代收人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69-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