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請人 薛貴今 (即 薛鐘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1│54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341│├──┼────────────┼─────────┼──┼──┤│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