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原告丁○○
己○○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德財 之繼承人、 賀小毛 之繼承人、 汪岳喬 之繼承人、 余國華 之繼承人、 張伯餘 之繼承人、 汪英 之繼承人、 杜英 之繼承人、 李太 夫人之繼承人、 黃剛義 之繼承人、 黃籌創 、許興財之繼承人、 張秀英 之繼承人、 蔡華珠 之繼承人、 周添河 (周家歷代佳城之繼承人、 王乘貴王李梅芬 之繼承人)、 文湘府 盧太 夫人之繼承人、 尹光來 之繼承人、 尹陶 之繼承人、 曹釧 之繼承人、 安雲 之繼承人、 陳偉民陳田 張太 夫人之繼承人)、 林淳和林媽 盧清水 之繼承人)、 金春鳳徐太 夫人之繼承人)、 賴烈漢 之繼承人、 余太 夫人之繼承人、 王伯文 之繼承人、 王仲文 之繼承人、 余仲良 之繼承人、 陳太 夫人之繼承人、 高天任 之繼承人、徐桐生之繼承人、 徐孺人 之繼承人、 韓素蓮 之繼承人、 邵建生 之繼承人、 陳詩祥 之繼承人、 樂冬娥 之繼承人、張府歷代佳城之繼承人、 張爵臣 之繼承人、 李中英 之繼承人、 張貴坤 之繼承人、 許府 歷代佳城之繼承人、 吳金法 之繼承人、 鄭秀英汪老 夫人之繼承人、 遠桂珍 之繼承人、 楊信光 之繼承人、 李榮章 之繼承人、 林太 夫人之繼承人、 木中法 之繼承人、 陳君生 之繼承人、 潘太 夫人之繼承人、洪 朱彬文 之繼承人、 魏慧沈 之繼承人、 魏汝謀 之繼承人、 余佳明 之繼承人、 曾活賢 之繼承人、 蔡年祥 之繼承人、莊李太夫人之繼承人、 逢德清 之繼承人、 田諱克 之繼承人、 劉禮國 之繼承人、 王蘭芬 之繼承人、 王安定 之繼承人、 張唯中 之繼承人、吳彥蓀之繼承人、楊 鄭淑華 之繼承人、 劉國忠 之繼承人、 金華 夫人之繼承人、 張詠陶 之繼承人、 邱春秀 之繼承人、 鄭蓮香 之繼承人、 蔡藍欽 之繼承人、 應元順 之繼承人、 藍蔡 歷代佳城之繼承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嗣經本院於94年12月22日行調查程序,原告雖補正被告癸○○、庚○○、戊○○、乙○○、壬○○、辛○○、丙○○、甲○○之身分證字號、戶籍謄本,惟原告仍未補正案由欄所列前開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依前開規定,原告此部分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抗告,並應繳費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炎暾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