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六)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李○○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