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75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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