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67號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張蘭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常淑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