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68號聲請人 傅則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志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件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68號聲請人 傅則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志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件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