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任 何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興 被告 施柏存 被告 林其義
戴瑛 如被告 吳元得
許泰誠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萬春 被告 陳忠暐
于克強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于誠 身
于 張燕麗 被告 黃瀞儀
王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林其義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