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原告AD000-A108340(D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兼原告AD000-A108340之父(D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法扶律師被告方○文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7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161號),經原告D男、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附表編號15至20部分),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等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茲因原告等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至被告乙○○於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7號審理中,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蒞追字第3號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91號合併審理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附表編號23),然此部分犯罪事實並非原告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自不在本裁定移送之範圍,應由原告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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