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王薇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文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計算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止,為30832元,利息起算日應為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請釋明之。。
二、提出債務人姜文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