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636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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