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5號原告 陳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怡安 (JIRANAN.SOMKHAM,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0月22日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記載,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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