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調字第304號
原 告 屈鵬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瑤芬 間請求返還委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3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