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調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調字第304號
原   告  屈鵬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瑤芬 間請求返還委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3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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