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52號原告 蘇重林 被告 江弘鈞 兼法定代理人 江坤豊
陳淑梅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坤豊、陳淑梅及刑事部分之被告江弘鈞因前揭案由欄所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蘇重林對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江弘鈞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30號判決有罪,而被告江坤豊、陳淑梅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既係主張被告江坤豊、陳淑梅應負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代理人責任,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江坤豊、陳淑梅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