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9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幼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勝 等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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