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30號抗告人 林豐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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