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 郭昕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林珊妮 等間因本院一○五年家訴字第三四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附表三記載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
不動產分割方式應予廢棄,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不動產依實價登錄資料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千七百九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參原判決第九頁倒數第四行以下),上訴人應繼分比例為三分之一,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五百九十八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元,計算式:00000000×1/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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