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凱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2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 廖文正 設籍在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故請聲請人聲請對其公示送達。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 賴廖玉清 於民國101年12月8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