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凃光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