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戊○○、己○○、丁○○○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兩造簽訂系爭讓渡契約約定一六八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權利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 陸佰 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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