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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