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戴遠 律師
曾丁壽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住訴訟代理人甲○○住
丁○○住乙○○住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住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八之一號八樓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有限公司應提出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承攬契約。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