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楊芳婉 律師被告交通○○○區○道○○○路局設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0號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