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