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至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周至章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周至章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曾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