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其裁判費銀元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下同)四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後,尚應繳三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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