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淑美
(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定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1時10分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