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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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謝楊見枝
巷125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雲鶯
楊玉蓮
1巷58弄13號10樓 楊雲竹
號巷7號 楊晴 楊美玲 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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