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1年度苗小字第323號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告 管靜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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