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毓帥 、 朱益富 、 許櫻嬌 、 林海峰 、 黃麗錡 及 曾政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7棟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詳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號3樓)之最新建物謄本正本。
三、被告呂毓帥、朱益富、許櫻嬌、林海峰、黃麗錡及曾政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占有人│建物門牌│├──┼────┼─────────────┤│1│呂毓帥│苗栗縣○○鎮○○街○○號7樓│├──┼────┼─────────────┤│2│朱益富│苗栗縣○○鎮○○街○○號5樓│├──┼────┼─────────────┤│3│許櫻嬌│苗栗縣○○鎮○○街○○號1樓││││苗栗縣○○鎮○○街○○號3樓│├──┼────┼─────────────┤│4│林海峰│苗栗縣○○鎮○○街○號3樓│├──┼────┼─────────────┤│5│黃麗錡│苗栗縣○○鎮○○街○○號1樓│├──┼────┼─────────────┤│6│曾政興│苗栗縣○○鎮○○街○○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