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純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70元【損害賠償+登報道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