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祭祀公業 張添衷 法定代理人 張石 法定代理人 張哲夫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8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第519地號土地之約略土地面積。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