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抗告人 許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本院不知抗告人已於99年12月3日向超商繳費,且該電子繳費單據尚未通知本院,遂誤認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費,而於99年12月1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嗣經提出繳費收據,始知抗告人已遵期繳納,則抗告人既然在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前即已補正抗告程式,則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之裁定即屬不當,爰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