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49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蘆洲 監理站異議人 林忠信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壹、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忠信於民國99年7月22日23時33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街○○號前,因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經警攔檢並對異議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異議人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51毫克,遂以異議人騎乘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為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當場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當場異議人拒絕簽名及拒收該舉發通知單,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絛、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於99年8月6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
貳、異議人異議意旨略謂:我當天晚上是騎乘HEN-293的機車從三重市○○路頭的KTV離開,我把機車停在騎樓,我當時很累,騎車已經停好要休息,我騎車從KTV到騎樓沒有幾分鐘,我騎很慢,警察就說我有喝酒的樣子,我當時已經停好摩托車,我要請公司派員來見證,警察說不行,當時有兩個警察騎機車尾隨,我不知道後面有警察,我已經停好機車要下車買煙,當時警察要求酒測,我因為沒有證件,所以我就作酒測,我印象中第一次酒測有過,警察說不算要從來,所以才作第二次酒測,但我認為當時我已經是行人了,警察為何可以要求酒測,我在KTV裡面有喝酒沒錯,我是喝了易開罐啤酒,因為當時我很累,所以只有喝一罐,我有喝酒騎車是事實,但是沒有騎很久,而且我也騎很慢,但是我認為已經停好機車,而且警察要求第一次酒測,我也有通過云云(本院卷第6、7、17頁)。
參、按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且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所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0.4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者,應處罰鍰30,000元,
肆、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經警攔檢,並對異議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測得異議人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51毫克之事實,業據當時在場舉發員警 吳東育 證述甚詳(詳下述),並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及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各
1紙(本院卷第3、4頁)。另查:
甲、證人即員警吳東育於99年9月13日到庭證稱:本件舉發通知單是我開立的,當天我執行22時至24時的巡邏勤務,印象中和另外一位員警 潘宗麟 一起執勤,可以確定巡邏至車路頭街時,發現異議人駕駛一輛摩托車準備往忠孝路方向前進,我依規定實施盤查時,查到異議人剛好就在車路頭街十號前,盤查時發現異議人滿身酒氣,異議人希望警方不要對他實施酒測,當下我立即打行動電話聯絡另一位和我一起巡邏的員警支援酒測器,因為當時尾隨攔到異議人時,我的同事沒有跟上,所以我就用電話聯絡另一位員警到場支援酒測器,也有讓異議人喝水,並於攔到之後的法定時間才實施酒測,異議人的酒測值為0.51,異議人發現吹出來的酒測值為0.51之後,立即開始對執勤員警咆哮,並且不承認他的酒駕行為,因為異議人吹出來的數值為0.51,依法必須扣車,異議人揚言警方如果敢扣車,他就要告警方,我數位相機也有錄到異議人稱有種就給我拖走,你拖走我就要告你等語,錄音過程我有燒成光碟,數位相機錄到的內容大約是這個意思(庭呈光碟壹片)等語;另經本院當庭播放證人庭呈之光碟內容,證人及異議人均認播放光碟之拍攝內容為證人及異議人在場無誤(本院卷第17、18頁)。
乙、經本院勘驗員警吳東育於本院99年9月13日當庭提出之錄影光碟及異議人於同年月29日提出之手機錄音內容,勘驗結果(見本院99年11月29日勘驗筆錄):
一、本件在場舉發員警吳東育於本院99年9月13日當庭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第四段(檔案名稱:DSCF1291)係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監視器錄影時間:99年7月22日23時14分至21分許),內容如下:
(一)光碟畫面1分13秒至1分20秒處:異議人林忠信(著白色短袖上衣者)與員警吳東育分別騎乘機車,自錄影畫面下方駛入,而異議人係沿著分隔線行駛,員警則緊隨在其左後方約1公尺處,異議人且有臉部朝向左方察看之舉動;異議人持續行駛約5公尺後,車頭旋即向右方傾斜,並以轉向右方90度之角度駛入路旁之機車停車格,員警亦隨同右轉並停下機車。
(二)光碟畫面1分20秒至1分40秒處:員警於路旁停妥機車後,先行下車並走向距離異議人身後約50至60公分之處,異議人於脫下安全帽後,亦下車轉身面向員警,二人距離約40公分。
(三)光碟畫面1分40秒至1分45秒處:員警上半身向前方微傾約30度,其臉部並移至距離異議人面前約20公分處,且有用右手撥動異議人嘴前氣味之舉止。****************************************************
二、本件在場舉發員警吳東育於本院99年9月13日當庭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第三段(檔案名稱:DSCF1288)錄影及錄音內容如下(異議人林忠信下稱甲方,員警吳東育下稱乙方):(光碟畫面0分0秒至0分20秒)甲方:對不起,這我拒簽,我要告你就是這麼簡單,因為我已經停好了,我變行人。
乙方:你是說你騎摩托車停在這裡....(光碟畫面0分20秒至0分45秒)甲方:我已經站在那邊,你把我攔下來,你這是在做什麼。
乙方:你是說你已經停好在這邊之後,我才攔你的,是嗎?甲方:我是停好後,你才攔我的。
乙方:還是我在路中就攔你?甲方:沒有,你在路中沒有攔我,對不起,我停在那邊,我變成
行人,我喝酒,我高興我喝,講難聽一點。看我可不可以告你,這點我就告死你。
乙方:好啊。
(光碟畫面0分45秒至1分00秒)甲方:我停好了你給我攔下來。
乙方:你的意思是說,你都已經騎回家了,警方攔你,這樣不對
?甲方:我住這不對(模糊),我跟你講我停在路邊,我認為我有問題,我覺得我有安全的疑慮。
乙方:你是說你沒有造成公眾的安全?甲方:對啊,我停好哩。
(光碟畫面1分00秒至1分20秒)甲方:我已經站在那邊,你叫我要酒測,我都不好意思跟你講這個。
乙方:你的意思是說這樣觀感不好?甲方:不是觀感不好,我是變行人,聽好喔,眼前我是行人。
乙方:但是問題是你剛才騎過來。
甲方:騎過來,但是你剛才那邊沒有攔我。
(光碟畫面1分20秒至1分40秒)甲方:我騎的當中被你攔,我錯,我停好你攔我,我請問你啊..乙方:這樣就是代表你有騎摩托車了啊!甲方:那不管,那是之前我騎沒有錯,我停好你給我攔下來,誰
的錯?我又請問你一句話..乙方:你的意思是說,我為什麼不在前面攔你下來,到你家才攔
你下來,是不是這樣?甲方:沒有,跟意思沒有關係。
(光碟畫面1分40秒至2分00秒)甲方:你攔我酒測,錯是我錯,我摩托車停好了,你攔我,你不
怕我告嗎?我現在有騎嗎?眼下我有騎嗎?乙方:但你剛剛在前面有騎啊。
甲方:前面你沒攔我,對不起,這是你家的事情。犯罪殺死人,
3秒時殺死人跟3秒後殺死,這沒有關係,對不起。(光碟畫面2分00秒至2分20秒)乙方:1、2分鐘前,我尾隨到這邊不行嗎?我不可以尾隨到這
邊再攔嗎?甲方:我不管,我跟你講,你尾隨我,可是我摩托車已經停好了
,我覺得我有問題....乙方:我跟你說啦....甲方:我不管,我不想聽你說,我摩托車停好了,有種你把我托吊。
乙方:我一定會拖吊,我很有種。
(光碟畫面2分20秒至2分40秒)甲方:你敢拖,我一定會告你。
乙方:好,我一定拖。
甲方:我是行人,我認為我有生命的危險,我認為我一瓶都不行
嗎?乙方:問題是你前面騎到這邊怎麼算?甲方:你在前面要攔我。
乙方:你的意思是,不可以你騎到這邊我再攔是嗎?甲方:如果我在前面殺人,你就..(模糊)..追殺我,懂不懂,可是你在前面要攔我。
(光碟畫面2分40秒至3分00秒)乙方:你的意思是說,我在前面就要攔你了,是嗎?甲方:對。我認為我已經停好了,我要走路回家。
乙方:但是你有騎摩托車不是嗎?甲方:我不管,摩托車是之前的事,對不起,阿Sir。
乙方:哼,1、2分鐘前的事而已!(光碟畫面3分00秒至3分20秒)甲方:這你家的事。
乙方:1、2分鐘前你酒後駕車這不算?甲方:我認為我有問題,我要把它停好,你敢拖,我就敢告你。
乙方:依法規定,我就拖。
甲方:我不簽。
乙方:好啊,那就拒簽拒捺印啊。
甲方:你敢拖,我就敢告你,告死你,告你一輩子,你媽。
乙方:唉呀,你在恐嚇警方嗎?你剛說的那兩個字我可以告你妨
礙公務喔~(光碟畫面3分20秒至3分40秒)甲方:我沒有恐嚇,所謂「告」不是恐嚇,對不起,是法律。聽
好,我恐嚇你嗎?你污衊....乙方:好,我也全程錄音啊,無所謂。
甲方:(模糊)乙方:好啊。
(光碟畫面3分40秒至4分00秒)甲方:我摩拖車停好,你給我攔下來,我變行人,你叫我酒測。
乙方:那你剛剛騎摩拖車是什麼意思?甲方:你私底下臨檢我,我不管,對不起。
乙方:你的意思是說,我發現的時候就要攔你,不能夠你騎到家
我在攔,是嗎?甲方:對~因為我覺得我喝一瓶酒不對,我要停摩托車。
(光碟畫面4分00秒至4分20秒)甲方:因為我認為我騎摩托車很危險,會違反....,我不管你。乙方:所以警方要檢討就對了?甲方:不是你檢討,對不起,是你之前就要攔我下來了。你不應該在我停好了,叫我來酒測。
乙方:你的意思是說,你剛才騎摩托車,我前面就要攔你,是嗎
?甲方:我請問你啊~(光碟畫面4分20秒至4分40秒)甲方:現在啤酒屋你都去臨檢,所有行人都臨檢,好不好?講難
聽點,就變成罰死人了。我摩托車已經停在這邊了,你叫我臨檢,OK。
乙方:你的意思是說,我剛才看到你酒後駕車,就要攔你嗎?不
可以到現在才攔?甲方:沒有,..(模糊)..,擋下來我是有行為,對不起。
(光碟畫面4分40秒至5分00秒)乙方:但是剛剛攔會很危險,先生。
甲方:對不起,我不管。
乙方:剛剛你騎摩托車攔會很危險。
甲方:一碼歸一碼。
乙方:現在攔才安全,到你家攔才安全。
甲方:那是你家的事,我變行人你攔我來酒測,我可以告你,一句話。
乙方:喔,好。
甲方:把我拖吊。
乙方:好,我一定會拖吊。
甲方:你敢拖吊,我要感謝你。
(光碟畫面5分00秒至5分20秒)乙方:好啊。
甲方:66356,OK,我變行人,我不跟你講這麼多廢話,在前面
就要把我攔下來,不要考慮我危險,你有執行公權力的權力。
(光碟畫面5分20秒至5分40秒)乙方:問題是,你發生危險,誰要負責?甲方:是我家的事,你要對我負責嗎?..(模糊)..臨檢,我剛
停好你叫我下來....乙方:好,你家住哪裡,你家住前面嗎?甲方:我不告訴你。
乙方:你還不是因為看到警方在..(模糊)..。
甲方:..(模糊)..我可以走路回家,我思路很清醒。
乙方:哼。
甲方:你在說什麼話。
(光碟畫面5分40秒至6分00秒)乙方:我也是在這裡就攔你下來了。
甲方:我站在那邊,你叫我酒測,跟我說一堆廢話,為了你的業績,還騙我。
乙方:反正你有騎托車就已經算酒駕了。
甲方:你有沒有照相?我站在這邊,來錄音....。敢扣你給我扣看看。
(光碟畫面6分00秒至6分20秒)乙方:好,我一定會扣。
甲方:我告你偷車!乙方:好啊。
甲方:你敢扣看看啊。
乙方:好啊,我一定會拖的。
甲方:看你沒完沒了。
乙方:好啊。
甲方:看誰告誰啦。
乙方:OK。
甲方:我就不簽。我站在那邊你叫我臨檢,你搞不清楚狀況嘛,那啤酒屋外面通通給你臨檢算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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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本件異議人林忠信提出現場之手機錄音內容共計五段,其中第一至三段內容,核與異議人於99年9月29日所提「呈訴理由」狀之譯文內容相符,異議人係向員警表示有實施第二次酒測及異議人為警查獲時已係行人身分云云(見本院卷第
28、29頁異議人所製譯文表)。****************************************************
丙、證人吳東育另於前開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僅對異議人實施酒測一次,在庭異議人說他吹兩次,但是我們吹一次就有一次的紀錄,全國都是這樣,也會有酒測器的案號及序號,本件異議人的酒精濃度測試單案號是0150,我把異議人酒測時的前後兩、三筆資料列印下來(庭呈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資料壹份),可知異議人所述不符,如果異議人吹兩筆,但前一筆案號0149是另案 李振興 的,並非異議人本人,我也有帶李振興的告發單前來(庭呈李振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我於7月22日我一共告發了三筆酒測,所以異議人說他吹了兩次酒測並不正確等語(本院卷第18頁)。
另依證人 吳東育庭 呈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及異議人與案外人李振興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觀之,2張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之案號及序號係屬連號,核與證人吳東育所述情節相符;是異議人辯稱本件員警曾其實施二次酒測,且異議人曾經通過第一次酒測云云,自不足採。
丁、綜上,本件異議人顯有酒後騎車,且經執行巡邏員警員在後追逐及攔檢實施酒測,並測得異議人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之事實甚明。本件原處分機關依上揭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違誤,且量罰亦甚妥適,應予維持。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