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趙秀美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被告 陳彥翎
陳建宸 陳彥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婚字一五六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為被繼承人 陳文浩 之全體繼承人,而訴請分割陳文浩之遺產,惟本件被告陳彥翎等三人業已另訴對原告趙秀美提起確認其與陳文浩婚姻無效事件,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婚字第156號事件審理中,尚未確定。茲因上開案件對於原告趙秀美是否為陳文浩之繼承人,為本件遺產分割事件之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