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濟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仲辰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複代理人 謝惠瑜 被告 江秀英
江偉豪 江馨怡 江若瑜 江詩雯 江巧甄 江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萬8,000元(計算式:14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萬700元=9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萬7,929元,尚應繳納8萬1,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