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陳宜鈴
陳信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于絜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5,
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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