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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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鄭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貿德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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