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竣瑞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桂宗 被告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大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