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盧翰璋 被告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9,003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㈠、新北市○○區○○段○○○○號主建物暨附屬建物面積(45.1
8+4.68+1.42)+共有部分同段558建號面積(327.26×192/10000)+共有部分同段559建號面積(4697.86×21/10000)=67.428898平方公尺
㈡、67.428898平方公尺×與上開房地相鄰、屋齡相近之房屋暨所坐落土地最近之平均交易單價8萬4,667元/平方公尺=
570萬9,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