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春洪 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春洪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123,000元,前與最大債權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因膝蓋受傷後,遺有膝關節慢性發炎、退化腫脹之後遺症,無法久站,自民國106年11月起,無法正常工作,僅能偶爾打零工為不特定對象提供清潔服務,每月不固定收入約為1萬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為12,592元(含租金4,000元、膳食費用4500元、油資1,100元、強制險費用55元、牌照稅37.5元、醫療費用1,000元、手機電話費899元、其他雜費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生活捉襟見肘。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帳戶餘額為39,859元,名下股票中鋼2000股、中華電1000股、中華開發2000股,業經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在案。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非強制性保險,有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及如意醫療養老保險,保單價值各為78,710元及63,240元。聲請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存摺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9時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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