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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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琬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琬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琬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琬玲前於89至93年間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
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自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續於95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4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98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
1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12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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