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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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天福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9號判決及最高法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532號均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2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