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六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乙○○間,因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一百零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七千零六十一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