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九號
被告甲○○原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鄧振球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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