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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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原告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向春 訴訟代理人 袁山浩 被告鑫鴻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俊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李桂英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