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