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75號上訴人 官幸菊
鄔嘉麟鄔嘉蓉被上訴人余忠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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