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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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0號原告 王曉清 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許立民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2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