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蔡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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